十堰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日,市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真正把不托底、不放心的隐患及时消除,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
意见要求: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清单台账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隐患清单记录的情况须明确隐患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隐患来源(检查人)、计划整改销号时间。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完善隐患排查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排查发现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建立完善整改治理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事故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
(三)建立完善监控防范机制。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完善报警、通讯、定位、避险和人身防护系统。
(四)建立完善挂牌督办机制。审核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程序实行分级挂牌、层级管理,并分别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照隐患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分解落实整改治理任务,提出挂牌督办意见。
(五)建立完善验收审查和销号机制。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审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对隐患进行核销;未达到治理目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暂扣相关证照。
(六)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对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予以包庇纵容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