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人行湖北分行五部门印发《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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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来源以及使用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小区公共收益来源
《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饮水机等设施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屋面、围墙、大门道闸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配套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使用费;
(七)相关单位支付的归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旧设备残值等;
(八)公共收益的存储利息;
(九)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
在使用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和应急处置、房屋保险和体检费用;
(二)业主大会筹备召开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公共收益的记账管理、审计、信息公开所需的费用、税费;
(五)业主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费用;
(六)业主共有部分水电公摊费用等支出;
(七)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移交公共收益,或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由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录入信用档案并进行推送;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公示、移交公共收益,或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向全体业主公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收益账户收支情况审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业主大会组织开展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查询并及时答复。
专有部分面积占20%以上且人数占20%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来源 | 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汉水襄阳)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