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全文如下:
悬赏公告
(2025)鄂0322执悬12号
本院在执行康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康钧,男,1961年12月3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东升街15号2栋1单元402室。
执行标的: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278.84元
执行案号:(2025)鄂0322执349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2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康钧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36590
联系人:张法官
悬赏公告
(2025)鄂0322执悬13号
本院在执行湖北国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国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明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湖北国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1组(现址城关镇武汉路112号)。
被执行人:李明国,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 112 号(郧安路酒厂旁边)。
执行标的:借款4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0元
执行案号:(2019)鄂0322执854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2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国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明国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5)鄂0322执悬14号
本院在执行刘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英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英明,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孙家沟村2组。
执行标的:欠款63879.53元、诉讼费1613.5元
执行案号:(2022)鄂0322执恢153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2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英明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