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霸王条款”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24 15:03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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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胡秀越)近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霸王条款”指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作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其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案例一:郧西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8月27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健身服务合同》中含有“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个人财物的损失或损坏负责”“学员在训练期间身体有任何不适应运动的问题,请及时与教练沟通,否则造成的后果本俱乐部概不负责”“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解除本协议,需在签订该协议7日内办理,并承担20%违约金。超过7日的,本门店一概不退”的内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丹江口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7月25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含有“如甲方原因不能过户,甲方须退还乙方已付车款或定金,如乙方原因不购买此车,车款或定金不退还”“甲方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甲方二手车一辆”的内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权利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三:房县某电玩城利用店堂价目单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4月7日,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收银台处公示《充卡活动价目表》中含有“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请妥善保管,本活动解释权归XX主题乐园所有”的内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解释合同权利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四:竹溪县某珠宝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3月14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12345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向消费者发放的“钻石银行卡”中含有“享受终身免费清洗和免费调换同等价位及以上的新款钻石饰品;凡在本店购买的钻石饰品,从购买之日起算起三年保值,满四年升值10%换购,满五年升值20%换购、或按80%回购,满六年按 100%回购,实现钻石保值、升值、免费戴功能;本承诺最终解释权归某珠宝所有”的内容,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解释合同权利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五:十堰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4年12月14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含有“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迟延支付30日以上的,甲方可以采取中断乙方物业用水等措施催收”的内容,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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